问题——基层文物建筑“有形无力管”现象突出 长期以来,我国文物建筑数量大、分布广,尤其县域和乡村地区,除国家级、省级文保单位外,还有不少具有历史风貌和地域文化价值的建筑尚未完成核定公布,处于“名不在册、责任不明”的状态;一些地上临“有人使用但缺专业维护、想修却缺资金、能用却不敢用”的困境,建筑老化加快、功能单一,文化价值难以转化为公共服务供给。如何守住保护底线的前提下拓宽投入渠道、提升利用效率,已成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亟待破解的共性难题。 原因——资源错配与机制不畅制约保护利用 一是资金压力与实际需求不匹配。县域文物建筑数量多、单体投入大、维护周期长,单靠财政投入难以覆盖全生命周期管理。二是管理主体多元但协同不足。产权、使用权、管理权交织,部分建筑涉及集体资产或历史遗留问题,缺少可落地的合作路径和标准化合同安排。三是社会参与缺少制度支撑。过去社会资本多停留在个案探索,政策边界不够清晰,社会主体对权责、期限、退出机制和风险承担缺乏稳定预期。四是对“未定级但有价值”的建筑关注不足。这类建筑承载地方记忆与传统生活方式,却因缺少明确“身份”,难以纳入系统保护。 影响——把“沉睡资源”转化为公共文化增量与发展动能 国家文物局近日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首次在国家层面将“文物建筑认养”纳入政策体系,明确以制度化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其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上: 其一,有利于扩大保护覆盖面。政策将县级文保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但具备价值的建筑纳入开放清单,推动更多历史建筑进入可管理、可修缮、可利用的轨道。 其二,有利于提升活化利用水平。文件强调在“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修缮维护、环境风貌整治、公共文化服务、非遗传承展示等环节,推动文化价值转化为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时明确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底线。 其三,有利于形成可复制的治理模式。通过名录发布、公开遴选、协议管理、第三方评估等制度设计,把以往“临时协商”纳入“规则运行”,为地方探索提供统一尺度,降低合作成本和不确定性。 对策——以“名录+协议+激励+监管”构建闭环机制 从政策安排看,文件围绕“谁能参与、参与什么、如何参与、如何管住”提出系统举措,重点在于形成闭环: 一是名录化管理,明确开放对象。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遴选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涉及的文物建筑,形成拟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的名录并公开竞争,结果公示,提高透明度与公信力;同时鼓励私人所有建筑自愿申报,体现分类推进、扩大覆盖。 二是“一处一策”签约,厘清权责边界。政策提出提供协议范本,强调针对不同建筑状况、保护要求、利用方式制定差异化方案,管理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并按程序备案,强化合同约束,控制风险。 三是多元投入并举,强化政策激励。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基金奖励等方式,对示范性强、带动效应明显的项目给予支持,提升社会主体参与的可持续性,避免“修一次、后续跟不上”。 四是审批服务提速,降低制度性成本。将相关工作纳入考核,推动限时办结和必要的绿色通道安排,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提高项目落地效率。 五是负面清单监管,守住“不能变味”的红线。明确不得破坏本体结构与历史信息、不得将文物建筑异化为高档娱乐等不当经营空间、不得进行转让抵押等处置性行为,并通过年度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过程监管,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终止,确保保护优先。 前景——从试点走向常态化,关键在能力建设与长期运营 政策提出“试点先行、成熟推广”的路径,意味着各地将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推进,先形成可验证样板,再逐步扩面。下一步成效取决于三项关键能力: 其一,专业能力要跟上。社会力量参与不等于降低专业标准,修缮方案论证、施工质量控制、消防与游客承载管理等仍需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与审批程序。 其二,运营能力要可持续。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应更多面向公共文化服务、研学教育、非遗展示与社区共建等长期业态,避免短期逐利带来过度商业化。 其三,协同治理要更顺畅。文物、住建、文旅、自然资源等部门需在规划、审批、监管、消防安全等环节形成合力,同时推动社会组织、基金会、企业与社区居民参与,形成共治格局,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公众。
文物建筑含有历史记忆与文化根脉,保护不等于“封存”,而是在守住安全与真实性底线的前提下,让其重新融入当代生活。此次新规以制度化方式打开社会参与通道,既回应基层保护力量不足的现实,也为公共文化供给和高质量发展拓展空间。如何让社会力量参与更精准、更规范,如何让“活起来”的利用始终不越界,将考验各地的治理能力与专业水平,也将决定政策能否转化为长期稳定的文化成果与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