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的法律边界

3月16日,河南省许昌市发生了一件大事,北京大学教授邹恒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冲突,让大家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媒体时代的法律边界。这事还得从王海测评说起,他在网上爆料胖东来卖的黄天鹅鸡蛋里有人工色素角黄素。胖东来一看就急了,马上发布声明说要告他。其实胖东来之前就因为类似的事情告过柴怼怼,那次赔了40万呢。这次他们态度强硬,肯定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撑腰的。 大家都在议论到底是消费者权益重要还是企业名誉权重要。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不管是组织还是个人都不能侮辱、诽谤别人的名誉。要构成名誉权侵权,得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有侵害行为、行为违法、主观有过错、造成了名誉受损的结果。这次要是复检结果出来说黄天鹅鸡蛋里的角黄素是天然的且符合标准,那王海说的“检出人工色素”就是假的了。如果这句话在网上传得满天飞,把胖东来的名声搞坏了,那就构成侵权了。 北大诉邹恒甫那个案子就规定得很清楚:意见表达得客观公正,不能虚构事实去攻击别人。自媒体做产品测评也是一样的道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了消费者举报权,但这权利不是随便用的——得基于真实情况,不能捏造信息去损害企业名誉。要是光说“角黄素含量是否合规”,那是合理意见表达;要是直接断言“检出人工色素”,那就属于需要真凭实据的事实陈述了。 黄天鹅母公司已经说了角黄素是天然的且数值符合本底水平。如果最终复检结果证实了这一点,那博主的说法就没根据了。这就好比消费者监督权和企业商誉保护之间的冲突一样——合法监督是基于事实的理性发声,诽谤就是虚构事实的恶意诋毁。 前阵子那个柴怼怼事件中就有类似情况发生。他说胖东来卖的玉石质劣价高、利润百倍。后来监管部门一查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儿。最后法院判他赔了260万。这就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消费者监督权的行使不能突破事实边界。 自媒体时代得建立完善的事实核查机制才行。平台得管管内容审核这一块,要求发布者提供检测报告等依据;还要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来复核一下;自媒体从业者自己也得有点法律意识;企业维权的渠道也得畅通一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企业名誉权其实不是对立关系,是可以通过法治划清界限来实现平衡的。法律既要保障消费者的监督权利和举报曝光的行为;也要制止那些借监督之名行诽谤之实的行为。 对于自媒体来说,真实才是生命线啊!超越事实边界的虚假陈述早晚得吃官司。对于企业来说呢?面对不实指控当然要依法维权喽!不过也得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才行啊!只有这样才能让自媒体监督在法治轨道上发挥积极作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