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券代薪”这是法律不能踩的红线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让大家知道了“以券代薪”这个坑有多深。简单说,发工资必须是现金,这是法律不能踩的红线。有的公司把该给员工的工龄补贴,换成了那种只能在自家平台消费、还不让提现的券,法院就判了这种公司得把差的部分直接发钱补上。 这种做法其实不少见,有些企业发购物卡、代金券甚至自产的东西当福利,其实是不想给钱。虽然看着面额差不多,但这些东西不能像钱一样随便花,就是变相拿走了员工对工资的支配权。背后的原因其实很简单:企业想省成本又想搞点内部消费,顺便把钱留在自己手里周转。可这也是因为他们太不懂法了,把工资当成了福利来发,混淆了两者的性质。 这对劳动者来说特别吃亏。首先是用钱不自由,看病、上学、买房这些都得用钱解决,发的券或者实物限制太多根本不顶用。其次是这些东西会贬值,比如快过期的东西不值钱,购物卡过期作废了,实际到手的比该发的还少。更严重的是社保待遇也受影响,因为社保和个税的基数算的是实际发的工资数额,这一变相的扣除可能让以后的养老和医疗保障大打折扣。 既然有了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写得很清楚不能发非货币形式的工资,人社局也多次强调这个问题。咱们得提高警惕,遇到这种事别含糊,一定要通过投诉、仲裁或者打官司来维权。用人单位也别想钻空子了,得遵守规矩,别为了省钱损害大家的利益。 以后这种违规的事儿肯定越来越少,监管部门会盯着查。企业要想办法提高员工待遇,而不是在支付形式上搞花样。只有让每一分劳动都能换到实打实的钱,才能让劳动关系更公平合理。说到底,遵守货币支付这一红线既是对劳动者的尊重,也是社会公平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