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闹得沸沸扬扬的那个客车侧翻案啊,原本以为结了就结了,结果这后面又整出来28万的新赔款。事情是这样的,王先生开大巴出了车祸,交警判他全责,他还挺负责地给5个受伤的乘客垫了73万块。肇事的车在A保险公司有保险,保额足够赔人身损失,A公司先给了56万,还在收据上大笔一挥写了“一次性结案”,意思是以后再没别的事儿了。谁能想到呢,后来这李某还有另外4位乘客因为做二次手术和定残又把王先生给告了,法院判王先生再掏28万。王先生实在没办法就又找保险公司要钱,结果保险公司直接回绝了:“协议里写了一次性结案,我们不赔。”这事儿就变成了一个大难题。 保险公司为啥最后还得给这28万呢?这里面有个关键区别:保险赔付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期内发生式”,一种是“期内索赔式”。“期内发生式”就是只要事故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不管你后面怎么治疗、打官司、评残啥的,都得算在理赔范围内;而“期内索赔式”呢,主要看你是在保险期内提出的索赔请求。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用的就是前一种模式。你看这次王先生的5个乘客做二次手术和评残的时间都还在保险期内啊,这就是同一个事故的延续费用。所以这28万应该算在A保险公司的责任里。 还有个法律层面的事儿。《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说得很明白:谁也不能非法干预保险公司赔不赔钱,也不能限制咱们拿保险金的权利。A公司收据上那个“一次性结案”的说法呀,其实就是变相限制了咱们后面去索赔的权利。法院最后认定这种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王先生已经给乘客赔了钱了,保险公司也拿不出证据说他们之前就告诉过投保人不能再追偿了。 所以啊大伙儿签字前可得擦亮眼睛看条款。什么“一次性结案”、“放弃追偿”这些字眼儿都暗藏风险得找人咨询咨询;对乘客垫付的钱、调解的记录、法院的判决都要留着归档;还要特别注意事故发生的时间是不是在保险期内。千万别让“一次性”这三个字成了保险公司的免责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