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端缘起:悬而未决的主权问题再度进入司法视野 查戈斯群岛位于印度洋中部,战略地位举足轻重。数十年来,毛里求斯与英国围绕该群岛主权归属的争议从未真正平息。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审理过程中,马尔代夫援引多项国际法律文书,主张查戈斯群岛法律地位尚存争议,国际海洋法庭特别分庭对此不具管辖权。 马尔代夫的核心论据涉及三个层面:2015年查戈斯群岛海洋保护区仲裁裁决、2019年国际法院查戈斯咨询意见,以及联合国大会此后通过的有关决议。马尔代夫认为,上述文书均未从根本上解决主权归属问题,争端客观上依然存在,分庭无权在主权问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推进海洋划界程序。 对此,分庭逐一审查相关论点后,作出截然相反的判断,认定主权争端已不构成程序性障碍,并驳回马尔代夫的全部管辖权异议。 二、核心分歧:三份法律文书的解读之争 围绕上述三份文书的法律含义,各方存在实质性分歧,这也是本案程序争议的根源所在。 就仲裁裁决而言,仲裁庭在审理查戈斯群岛海洋保护区案时,明确表示无权裁决主权归属,却同时认定英国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仅适用于沿海国的相关条款。该做法在逻辑上存在内在张力——若仲裁庭无权认定主权,便难以同时将英国定性为意义在于相应权利义务的沿海国。分庭对此采取折中立场,强调仲裁庭认定毛里求斯依据英国承诺在群岛享有一定权利,并据此将毛里求斯的海洋权利与主权问题分开处理,认为群岛受制于某种"特殊制度"。 就国际法院咨询意见而言,该意见认定1965年兰卡斯特宫协议存在法律瑕疵,查戈斯群岛的分离行为不符合国际法关于非殖民化的相关要求。然而,分庭在援引这一意见时,同时强调该协议"足以解决毛里求斯同意中的相关瑕疵",与国际法院的立场形成明显落差。两个国际司法机构对同一协议作出相互抵牾的解读,折射出国际法律体系在处理历史遗留主权问题时的内在局限。 就联合国大会决议而言,分庭承认相关决议与评估群岛法律地位具有关联性,但并未赋予其与咨询意见同等的法律效力。决议本身不产生新的法律义务,其意义更多在于重申非殖民化目标,而非直接改变主权归属的法律现实。 三、分庭裁定:主权争端"事实上不存在" 综合上述分析,分庭形成三项核心认定。 其一,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已对查戈斯群岛的法律地位作出实质性澄清。尽管咨询意见未直接写明主权归属,但其关于英国继续管理构成持续不法行为的表述,已被分庭解读为隐含毛里求斯对群岛享有主权的法律判断。 其二,英国继续主张对群岛拥有主权,在现行国际法框架下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只能被视为单上声称,不具有实质性法律效力。 其三,在非殖民化进程完成之前,毛里求斯可被视为查戈斯群岛的沿海国,与马尔代夫构成相向或相邻的海岸国关系,分庭因此对两国之间的海洋划界争端享有管辖权。 基于上述认定,分庭驳回马尔代夫提出的"英国系不可或缺第三方"及"分庭无权裁判主权问题"两项管辖权异议,宣告主权争端事实上已不存在,案件得以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 四、深层影响:法律定性背后的地缘与秩序考量 这一裁定远不止于程序层面。查戈斯群岛周边海域地处印度洋航运要道,战略价值随着区域大国竞争的加剧而持续上升。海洋划界结果将直接影响相关国家在该海域的资源开发权利、航行自由安排及安全部署格局。 另外,裁定所确立的"特殊制度"概念如何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整体框架相兼容,仍是一个尚待厘清的法律问题。英国迄今拒绝承认群岛属毛里求斯领土,并继续在当地维持军事存在,这意味着法律层面的裁定与政治现实之间的张力短期内难以消弭。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本案折射出国际法律体系在应对历史遗留殖民问题时面临的结构性困境。不同国际司法机构对同一法律文书作出相互矛盾的解读,不仅削弱了国际法的权威性与一致性,也给当事国的权利主张带来持续的不确定性。
查戈斯群岛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历史遗留、法律解释与现实安全关切相互缠绕,难以切割。程序争议告一段落,并不意味着矛盾就此消散。如何在海洋权益、地区稳定与共同发展之间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平衡,仍是摆在涉及的国家面前的现实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