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新买的车停在小区里,倒车时让保安李某帮忙指挥。结果车撞上了旁边的车辆,花去了5000元维修费。王某觉得物业没尽到保障义务,把李某所在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厦门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不属于物业管理合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保安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事故是王某操作不当导致的。根据法律上的方向盘原则,车辆的操作人是王某本人,责任由他自负。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求。 简单来说,好意施惠就是无偿、单方面利他的行为。像小区门口帮人拎包、指路、看孩子都是好意施惠。而司机购买车险、系安全带、练习车技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安全保障。立法者把好意施惠写进民法典,并不是鼓励大家遇到事情不管不问,而是给善意行为一个免责盾牌。 法官在判决中特别提醒大家,如果把所有指路行为都当作物业安全保障义务来处理,下次就没有人敢再伸手帮忙了。法律通过好意施惠条款告诉大家,善意行为是受保护的。只有让施惠者心无畏惧,社会才会更温暖;只有让受助者心怀感恩,规则才真正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