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儿发生在莆田城厢区。说个大实话,过年那阵儿都在到处拜年,谁有空去法院把这案子给撤了?可现在居然有人说原告主动撤诉了,这谁信呢?咱们先来说说这事是咋传开的。第一种可能是原告自己跟被告说的,可要是她这么老实,当初为啥还要起诉那两个小姑娘?要是现在她又反悔了不肯撤诉咋办?第二种可能就是法官告诉被告的。大年初五那会儿法院都不上班啊,除非你现在就去法院立案试试,看能不能找到人。再说了,就算法官值班也不太可能带着书记员一块儿干这活儿。一个法庭只要一个人值勤就够了,让法官自己一个人办案子?这规矩不都得遵守吗? 这就引出个问题了:被告凭啥一口咬定原告撤诉了呢?这事儿简直就是当年南京彭宇案的翻版。按照老规矩,“不是你撞的,为什么你要扶”,这种事儿大家都能在电视上看过吧?在法律圈里啊,两边都有人站队支持。现在让老百姓信谁去? 彭宇案那可真是让中国法治倒退了20年,主要就是因为调解结案把事实真相给搞糊涂了。所以这次莆田案不让撤诉也是有法可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说得明明白白: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得看法院批不批准。如果法院裁定不准撤,原告要是不来出庭,法院就能判他缺席。 法院开庭干的活儿主要有两样:一是把事实查清楚好判决;二是通过公开审理给看热闹的老百姓上一堂法治课。现在这案子关系到“扶不扶”、“到底是谁撞的”、“交警咋认定的”这些大争议,这可是公共利益的事儿了。不是什么私人恩怨那么简单。 民法典也说了啊:民事法律行为要想合法生效,得“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得“不违背公序良俗”。这就是咱们做民事活动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