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窗口应不应该主动去查证房产是否有“隐形共有人”?1990年,胡某丙根据政府批文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而且这个证书上只写着他自己的名字。1995年9月,胡某丙拿出了一份《房产赠送书》,把整栋房子都给了胡某甲。同年10月,县政府直接把这个证书换成了胡某甲的名字。1999年,胡某丙去世了。2005年,胡某乙等人以继承权为由向乙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乙市政府查证发现,胡某丙生前在国外还有另外一个配偶。因此认为登记机关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没有对共有人进行审查,所以撤销了给胡某甲的房产证。胡某甲不服这个决定,把复议决定告上了法庭。 这个案件让法院不得不回答一个问题:房屋登记机关在办理转移登记时,是否应该主动去检查房屋是否存在共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一部分人认为登记机关只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就可以办理手续。但这样做可能会让潜在争议拖延到以后再解决。另一部分人主张材料真实齐全就可以盖章,有争议的话让当事人先去打官司解决。 最后法官会议给出了折中意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就给登记;但登记完成后如果民事官司确认基础关系变了,就可以通过行政救济程序来撤销或更正登记;不过受理时必须告知申请人可能存在的潜在共有人或利害关系人风险。这个做法既保证了行政效率又给了当事人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