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显现 近年来——随着建筑工程规模扩大——固定总价合同因便于控制预算而被广泛采用。但施工单位因资金链断裂、管理不善等原因中途退场的情况并不少见。与按进度结算的单价合同不同,固定总价模式下,未完工部分如何计价缺乏明确依据,发包方与承包方结算金额上往往分歧较大。 症结剖析 争议的关键在于固定总价合同的内在逻辑与工程中止之间的冲突。固定总价通常以工程最终完成为前提,而中途退场形成未完工工程,使“总价包干”基础被削弱。更复杂的是,违约责任的认定会直接影响结算路径:若承包方违约,结算时通常在总价基础上扣除未完工部分成本;若发包方违约,则可能需要按实际完成工程量重新计价。现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虽然给出原则性指引,但在可操作的细则层面仍存在空缺。 司法实践差异 各地高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存在明显差异,呈现一定地域特征: - 陕西省明确: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变更时,增量部分可单独结算,但由承包方承担举证责任; - 河北省采用“比例折算法”,以已完工部分占合同总工程量的比例核定应付工程款; - 还有部分地区允许直接套用合同单价或采用定额计价。 由于口径不一,同类案件在不同辖区的结算结果可能出现20%以上的金额偏差。 行业应对建议 专家提出三上应对思路: 1. 在合同前置条款中增设“中途解约结算”条款,明确不同违约情形下的计价规则; 2. 推广过程结算制度,按施工节点分段确认工程量并结算; 3. 建立全国性工程纠纷案例库,推动司法鉴定中折算系数的计算方法趋于统一。 中国建筑业协会近期已启动对应的行业标准的调研工作。 政策前瞻 住建部正在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拟增设中途解约专项条款。法律界人士预计,随着2024年《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出台,可能深入明确“公平原则”在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中的适用标准,为裁判提供更一致的尺度。
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后的工程款结算争议,反映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法律规则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破解难题既需要立法与制度层面的完善,也离不开市场主体在合同签订阶段把规则写清、把风险约定到位。只有规则更明确、执行更规范,才能更好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促进建筑市场在法治框架下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