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直接把人弄死了,他那些病虽然在医学上可能帮了点忙,但在法律上根本不算数。

最近啊,无锡法院审结了个挺特别的案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侵权方把全部赔偿责任都扛下来。这个案子呢,受害人胡某其实在出事前就有一堆慢性病,但法院觉得,这次车祸直接把人给弄死了,他那些病虽然在医学上可能帮了点忙,但在法律上根本不算数。 其实在以前判这类案子的时候啊,总有人说受害人有什么自身毛病就能少赔钱。这次胡某就是个典型例子:他以前心脏肺子都不太好,后来出车祸抢救没抢救过来。医生说那次的伤和他本身的病“掺和在一块儿”,不好分清谁更重要。于是肇事的司机还有保险公司就不肯给全额赔偿。 不过啊,法院说话还是挺有底气的。他们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讲究的是行为跟结果之间得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跟医生说的那些什么百分比没啥关系。这个胡某出事前还能自己到处跑呢,也没啥证据说他的病在那之前就突然严重了。而且从受伤到死亡就过了13天,时间线这么紧密,足以证明就是那次车祸把人直接害死了。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也出过指导性意见啊:要是受害人本身的体质(比如容易骨折或者有慢性病)没在撞之前自己就把人搞倒了,只要是那次车祸把人搞出事了,体质这种因素就不算过错。这条规矩就是为了不让坏人拿病当借口少赔钱。 二审法院也把原判维持了下来。这下子可好了,以后碰到那种直接把人搞残或者搞死的事,只要没证据证明车撞人的作用很小很轻微,那肇事方就得把所有的责任都包圆。这不仅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嘛,也是告诉大家伙儿别拿别人的病当挡箭牌。 现在老年人多了嘛,以后这种涉及老年病患者的官司肯定也会多起来。这个判决正好能把“体质参与度”这种说法给统一统一,免得大家对同一件事看法不一样。 那以后审理这种案子该咋弄呢?法官得重点查查看是不是这次事故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不能光看医生鉴定里的那些百分比数字。另外鉴定机构的科学性也得跟上才行。 最后说个展望吧:这个案子反映出现在的司法实践越来越细致了。在处理那种有好几个原因导致受伤的案子时,法院会更看主要是车祸直接导致的伤害结果怎么样了。这对统一裁判标准、保护受害人、提醒开车人注意安全都有好处。以后类似的案子在认定“直接因果关系”的时候估计会更明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