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说起最高人民法院在2月13日发布的那个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可真是太及时了。别看醉驾这个危险驾驶罪成了中国现在的“第一大罪”,但这事儿不光是钱的问题,也不光是那些冷冰冰的法条能不能适用的问题。你想啊,方向盘连着谁的命?那都是亿万人对身边公平正义的期盼啊。拿去年的案子来说,全国人民法院光是受理危险驾驶的一审就有23万件,还有交通肇事的有4.3万多件。 这就好比给手里的案子挑刺儿,光说“就是”、“不是”可不行。刑事案件的“实质认定”规则,就是要我们把目光从法条上挪开,看看刑法到底是为啥立法、是在保护啥利益。比如在刘某江那起交通肇事案里,交警说刘某江全责就要判刑,可法院没这么干。孙某平开的摩托车没牌照还载着李某坤没戴头盔,跟刘某江的三轮车剐蹭了,结果李某坤没了。虽然三方都有错,但刘某江跑了。法院没把交警的那个全责直接套进刑法里,而是细查了案情。法院发现逃逸其实没导致事故发生,也没“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就把刘某江给判无罪了。 再说《艾某等危险驾驶案》,李某为了搞立功表现挺不地道的。他花钱雇了一堆人做局,有管摆酒局的、有管骗喝酒的、有管教艾某开车的。大家分工明确,就为了让艾某醉驾然后去举报捞功劳。最后最高法说了,对于这种骗人家酒驾的行为,大家得按共犯处理。结果李某不但没立着功,反而自己又多背了个醉驾的锅。 除了这几个例子外,还有一个说法很关键——辅助驾驶系统可代替不了司机当主体。有个司机王某群喝醉了酒,直接把车开了辅助驾驶功能自己睡觉去了。法院照样判他危险驾驶罪,这是为了说明辅助驾驶系统不能用来当挡箭牌。 说白了就是这“实质认定”规则特别重要。它要求我们摒弃那种“客观归罪”的老毛病,不能光看条文上的字面意思,却忘了看行为的本质和危害。比如对于那些开车跑了的人,我们得结合全面情况分析他到底是因为啥跑的;对于那些教唆别人酒驾的人也得一视同仁地处理。 有法必依没错,但绝不是机械地执法;“实质认定”规则就是让我们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坚持实事求是的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