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民事案件管辖批复 明确五项重点问题处理规则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规则既是程序性安排,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前提。

现实中,部分案件在起诉阶段就因约定模糊、连接点“空转”、专门管辖被规避等问题引发反复移送、争议上诉甚至程序拖延,不仅增加当事人诉累,也造成司法资源消耗。

最高法此次发布批复,瞄准“多发、易发、易混”的管辖适用难点,以规则细化方式回应审判实践需求,释放出强化程序规则确定性、规范当事人自治边界的明确信号。

问题层面,管辖争议主要集中在三类情形:一是协议管辖连接点被“扩大化”使用,当事人为追求便利或策略性选择,将管辖地指向与争议缺乏关联的地点,导致管辖协议名存实亡;二是对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认识不足或有意回避,通过约定将应由专门法院受理的案件“改道”至普通地方法院,扰乱职权配置;三是合同文本常见的“或裁或诉”条款及“只约定地域不写明法院”等表述,给司法认定带来不确定性。

此外,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理解不一,也容易引发当事人对起诉地点的选择争执。

原因层面,随着要素市场流动加速、跨区域交易频密、平台化合同普及,案件连接点更加多元复杂,诉讼策略空间相应扩大。

同时,部分市场主体在合同拟定中沿用模板条款,对级别管辖、专门管辖等制度要求考虑不足;个别当事人则可能利用规则缝隙进行“挑法院”“挑地域”,以期获得程序优势。

司法实践中,若缺乏统一、可操作的裁判口径,容易出现同类问题不同处理,进而诱发新的争议。

针对上述痛点,批复从规则供给上作出五方面回应,突出“可验证、可适用、可预期”。

第一,明确当事人可以在法定“五地”之外选择其他地点作为管辖连接点,但前提是该地点与争议存在实际联系;若无法证明实际联系,管辖协议应认定无效。

这一规定旨在把当事人自治置于合理边界之内,遏制“虚构连接点”“无关联选址”等做法,让协议管辖回归便利诉讼、节约成本的本义。

第二,强调协议管辖不得突破专门管辖的制度安排,任何以书面协议排除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均应依法否定,维护专门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的职权分工和法律确定性。

第三,对“约定地域但未明确法院”的情况给出处理路径:在不违反专门管辖、级别管辖等前提下,若结合案件性质、标的额等因素能够确定具体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协议确定管辖,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往返。

第四,明确“或裁或诉”条款中仲裁协议无效并不必然否定其中关于诉讼管辖法院的约定效力,避免因仲裁条款瑕疵导致整体条款落空,从而兼顾交易安全与程序规范。

第五,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中,明确被保险人住所地可以视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使当事人能够在更贴近争议实际的地点起诉,便利权利救济。

影响层面,上述规则将从源头减少管辖权争议,压缩程序性博弈空间,推动案件更快进入实体审理。

一方面,通过“实际联系”要求与专门管辖红线,增强管辖协议的严肃性与可执行性;另一方面,通过对约定不明及“或裁或诉”条款的效力区分,提高裁判尺度统一,稳定市场预期。

对责任保险纠纷而言,被保险人住所地作为可选管辖地,有助于降低维权门槛,尤其在责任风险分散、事故发生地与合同履行地可能不一致的情况下,可提升诉讼便利度与制度可及性。

对策层面,制度落地仍需各方协同。

对市场主体而言,应在合同拟定阶段完善争议解决条款,避免“只写地域不写法院”“任意选点”等表述,尽量在文本中明确选择依据并留存能够证明实际联系的证据材料;涉及专门法院管辖事项的,应严格遵循法定安排,防止条款无效带来的程序风险。

对法律服务机构而言,应加强对专门管辖、级别管辖以及仲裁条款有效要件的审查,提升合同治理水平。

对司法机关而言,可在立案审查、释明与类案指引中进一步统一尺度,强化对“实际联系”证据标准的说明,减少当事人因理解偏差引发的重复起诉与移送。

前景层面,批复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预计将对合同纠纷、保险纠纷以及涉专门管辖案件的立案与审理产生直接影响。

随着规则更细、边界更清,诉讼程序的可预期性将进一步增强,司法资源配置效率有望提升。

下一步,围绕新型交易场景、跨区域争议与在线签约模式下的连接点认定,仍可能出现新的适用问题,有必要在实践中持续总结、完善配套指引,形成更加稳定的规则体系。

此次管辖制度的完善,标志着我国民事司法精细化治理迈出新步伐。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通过技术性规则的优化提升司法效能,不仅关乎个案公正,更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随着新规的实施,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将朝着更加规范、高效的方向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