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首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海保护条约正式生效 为2030年海洋保护目标增添新动力

问题——“广阔公海”长期面临治理缺位。公海约占全球海洋面积的三分之二,却只有约1%处于有效保护之下。由于不隶属任何单一国家管辖,部分海域长期存在监管薄弱、规则碎片化等现实困境,非法和过度捕捞、塑料污染、航运排放等风险交织叠加。近年来,围绕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的商业冲动上升,也使脆弱深海生态面临新的不确定性。 原因——国际共识与目标倒逼制度创新。2020年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大会提出“30x30”目标,即到2030年前保护全球30%的陆地与海洋。要实现该目标,公海保护不可回避。然而,过去国际海洋治理更多依赖分行业、分区域安排,覆盖面有限且缺乏统一协调机制。基于此,联合国于2023年6月通过《国家管辖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保育及可持续利用协定》(BBNJ协定),被称为《公海条约》。2025年9月,条约获得达到生效门槛的60个国家批准,按规定120天后于2026年1月17日生效。目前已有83个国家完成批准程序,但仍有部分主要海洋国家尚未完成国内批准。 影响——公海治理将从“倡议式保护”转向“制度化约束”。一是缔约方大会机制将启动。按照条约安排,生效一年内将召开首届缔约方大会,重点讨论预算、秘书处与科学技术机构等运行细则,并就海洋科学合作、技术转移和能力建设形成具体路径,以提升发展中国家参与和执行公海治理的能力。二是公海海洋保护区建设进入议程。包括夏威夷皇帝海山、大西洋马尾藻海,以及南美纳兹卡及萨拉斯—戈麦斯和纳斯卡山脊等生态热点区域,已被多方视作潜在优先选址。但业内预计,受制于科学评审机构等配套机制尚待完善,首批保护区真正落地仍需时间,最快或要到后续缔约方大会形成完整决策链条。三是环境影响评价与利益分享机制将成为“硬门槛”。今后,可能对海洋生物多样性造成显著影响的活动将更强调事前评估与风险管控;同时,海洋生物遗传资源在新药研发、化妆品、生物技术等商业化应用中的收益分配,也将纳入国际规则体系,推动“使用—共享”更趋规范。 对策——与既有机制协同,关键在执行与监督。多家研究机构指出,《公海条约》并非取代现有国际法律工具和组织,而是强调协同增效。例如,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仍将负责本区域捕捞配额与渔业规则制定,条约更可能通过提出新的环境标准、推动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综合管理,间接改变公海渔业与资源利用方式。同时,条约执行面临现实考验:广阔海域如何监测、如何取证、如何执法,仍需在技术与机制上形成可操作方案。卫星遥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跨国联合巡护以及港口国措施等工具,被视为提升可执行性的可选路径,但需要资金、能力与政治协调支撑。 前景——更多成员参与与规则落地将决定条约成色。条约生效后,缔约国将拥有投票权并参与规则细化;尚未批准的签署国可作为观察员参与讨论,但对关键决定影响有限。国际法惯例强调,签署国即便未完成批准,也应遵循条约宗旨与目标。当前,包括中国、法国、日本、西班牙、巴西等国已完成批准,英国正推进对应的国内程序。外界关注的是,若部分海洋大国迟迟不批准,可能在深海开发等议题上加剧立场分化,增加执行层面的协调成本。总体看,条约的制度框架已搭建,下一步取决于能否尽快形成“可量化、可核查、可追责”的治理链条,并推动更多国家加入。

《公海条约》的诞生标志着国际社会对海洋保护的责任担当;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指出:“保护公海不仅是生态需求,更是对人类未来的投资。”在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危机的背景下——各国能否超越分歧——共同守护这片蓝色疆域,将考验人类的集体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