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完善调频市场合规框架:双轨监管细化定价规则并加强市场支配力审查

问题:随着新能源占比提高,电力系统对灵活调节能力的需求明显增加。调频等辅助服务如果缺少清晰的定价边界和监管机制,容易出现两类风险:一是调节资源特定时段、特定区域过度集中,形成“卡口式”溢价;二是报价成本难以核验,价格可能偏离真实成本,推高全社会用能成本并削弱市场公信力。日本推出供需调整市场,核心就是在保障系统可靠性的同时,把调节能力纳入可核查、可追责的市场化交易框架。 原因:从电网物理约束看,联络线剩余容量决定调频资源能否跨区流动;一旦出现拥塞,市场自然被切割,竞争强度随之下降。從经营行为看,调频资源既包含“功率可调能力”,也包含“能量实际交付”,成本结构较复杂,尤其机会成本、启动费用等项目弹性大,容易成为报价的“灰区”。,日本经济产业省通过发布并多次修订指南,把“规则可执行”放在制度设计前面:一上要求参与者报价时提交可验证的成本支撑材料;另一方面市场结构上,将可能具备支配力的主体纳入更严格的事前审查。 影响:一上,市场被划分为两条相互独立但规则一致的交易路径:其一是ΔkW市场,侧重提前出售可上调或下调的调节能力指标;其二是kWh市场,实际调频触发后按能量结算,并按价格排序调用资源。两类市场共用同一套“推荐行为”和合规标准,减少经营主体利用不同环节规则差异套利的空间。另一上,价格机制更强调与成本的对应关系。在kWh市场中,未提前锁量的富余产能被界定为“非预订电源”,其申报价需同时满足不高于边际成本、上浮不超过固定比例,并能提供可核验材料等要求。边际成本拆分为燃料成本与机会成本,后者覆盖因蓄水、抽水等约束导致的批发收益损失,以及需求响应引起的产量减少等情形。对已在ΔkW市场获得合同的“预订电源”,其kWh报价同样要遵守与非预订电源一致的约束,并要求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体现出“拿到能力合同不等于获得定价自由”的监管思路。 在ΔkW市场,日本采用分层定价安排:部分电源适用统一固定金额标准,以减少博弈空间;另一部分电源则采取与监管机构“一对一”协商方式,固定金额不得高于合理的固定成本回收水平,并需在事前提交启动费用等支出证明材料。针对机会成本核算,规则强调采用“启动边际成本与预期批发市场价格差额”等方法估算,并对启动费用计入次数设定限制;对后续补记则提出额外证明与监管确认要求。整体上,这些细则意在把“能报什么价、为何能报这个价”落实到可检查的凭证体系中,提高监管与执法的可操作性。 对策:为抑制局部市场的定价权滥用,指南设置了市场支配力测试的关键机制——按月划定地理范围并识别市场分割。一旦某时段区域间联络线剩余容量为零,即认定形成独立市场;在该范围内占据显著份额的经营者,将被视为“极有可能具备市场支配力”的对象,接受更严格的事前报价审查。同时,对所有参与者开展事后抽查,形成“重点对象从严、全体主体可查”的监管组合,增强威慑与纠偏能力。配套上,监管强调支撑材料真实性并进行逐笔核验,压缩“形式合规、实质不符”的空间。 前景:随着新能源并网规模持续扩大,辅助服务市场在各国电力改革中的重要性还将上升。日本的做法表明,调频市场要实现“既保安全、又保效率”,关键在三点:其一,交易品种与结算规则要覆盖能力与能量两个维度,避免责任错配;其二,定价机制必须与可核验成本挂钩,并对机会成本、启动费用等敏感项目设定清晰边界;其三,将电网物理约束纳入竞争评估,通过动态划分市场、前置审查与事后监管联动,防止拥塞时段出现非理性价格。预计涉及的规则仍将随电源结构变化、储能与需求响应参与度提升而持续迭代,更强调数据透明、模型可审计与跨市场的一致性约束。

日本调频市场的制度设计反映了能源转型中的治理取向——在激发市场作用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监管需要像电网调度一样精确把握平衡;其经验提示,新型电力系统的规则构建既要贴合本国电网的物理特性,也要提前防范技术迭代可能带来的新型垄断。这场持续推进的电力市场化实践,或将成为观察东亚能源治理模式演进的重要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