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大家好,我是一名刚刚出来实习的法律系学生。今天想跟大家聊聊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福建街头那起22万元的赔偿风波。 事情是这样的,有个老人骑着自行车在拐弯的时候突然失控摔了一跤。两个路过的初中生停下电动车想去帮忙,结果却被交警给“碰瓷”了。交警说是因为这两个小姑娘没靠右行驶、突然左转,才把老人给吓到了。老人就咬住“受惊致摔”不放,向这两个女生还有她们的监护人要了22万元。 大家一听都炸锅了。交警通报说老人共避让了两次:第一次是为了避开一辆白色小轿车,第二次就是因为避让这两个女孩的电动车。监控显示,第二次避让后老人就失去平衡摔倒了。虽然白色小轿车跟老人没碰上,而且老人也安全通过了路口,但这两个女生的电动车却挡在了路中间。 如果这时候姑娘们不赶紧左转让道,两车肯定撞上。所以交警就把这次事故的责任源头锁定在了这两个姑娘的第二次避让上。按照法律上讲的“危险原则”,谁制造了“惊险瞬间”谁就得负责。 虽然老人自己操作不当、避让失误是主要原因,但两个女生没靠右行驶、突然左转才是那个引发危险的“推手”。要是姑娘们早点减速、观察一下路况再让行,老人完全有机会安全通过。 再看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实施条例写得明明白白的那些规定:“转弯让直行”是铁打的规矩;电动车进路口必须减速、观察、让行;未满16周岁是不能骑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在这起事故中,两个女生未靠右、未减速、未观察三大义务全部没做到位,和老人摔倒肯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个时候我就想啊,做好事到底该不该先考虑保护自己呢?如果当时那两个初中生只是看到老人摔倒才停车去扶人,法律肯定不会要求他们承担摔倒的责任;可一旦被认定是“惊吓致摔”,好心就很容易变成赔钱的陷阱了。 大家还记得很多年前的“彭宇案”吗?那事儿留下的阴影到现在还没散去呢。路人帮了倒忙反而被索赔的情况让“扶不扶”一度成了大家最纠结的选择题。 这次事件如果再出现那种“反教育”的情况——孩子做好事结果被判赔了钱,那社会上的冷漠风气恐怕又会自己把自己给加固起来了。 好在这次监控画面很清晰,交警已经给出了事故责任认定的报告了。接下来法院只要依法调取证据、看看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有多大就能做出判决了。 要是事实证明女孩的违法行为确实导致了老人摔倒那肯定得依法追责;要是就是单纯的“受惊”那扶人者就不用担责。不管结果咋样,这案子都能给我们敲个警钟:法律能不能既保护受害者也保护好心帮忙的人?答案很快就要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