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野生鸟类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风向标”。
在基层治理实践中,野生鸟类保护仍面临不少现实难题:违法猎捕和交易行为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线索往往零散;部分重点区域日常巡护力量不足、监管链条不够顺畅;一些群众对禁猎法规、保护物种范围及法律后果了解有限,导致“图省事、图小利”的违法风险时有发生。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注意到上述问题具有一定共性,若不及时补齐短板,可能影响鸟类种群繁衍与栖息地稳定,也会削弱生态修复成果的持续性。
原因:从基层实际看,问题产生既有客观因素,也有治理结构性因素。
一方面,河流湿地、农田林网等生态空间分布广、边界开放,违法行为易躲避常规巡查;另一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涉及林草、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多部门职责,若信息共享不足、执法协同不紧密,容易出现“各管一段、难成合力”的情况。
此外,部分地区科普宣传长期偏弱,群众对“保护与利用边界”“猎捕工具危害”“救护流程”等缺乏系统认识,导致发现线索不愿报、不会报,客观上增加了违法犯罪的“发现成本”。
影响:野生鸟类保护的薄弱环节,直接影响生态系统稳定与区域环境品质。
鸟类作为食物链关键环节,其数量变化会带来虫害控制、种子传播等生态功能的连锁效应;栖息地遭扰动或破碎化,还可能造成迁徙停歇点减少、繁殖成功率下降。
更重要的是,若监管缺位与违法成本认知不足叠加,易形成“抓一阵、松一阵”的反复,治理投入难以转化为长期收益,也不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自然、依法保护的行为习惯。
对策:针对短板,清水县人民检察院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为抓手,推动把“个案办理”延伸到“系统治理”。
该院对近3年涉野生鸟类刑事案件及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总结作案规律与高发区域特征,明确治理重点,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栖息地保护与执法监管、健全日常巡护制度、加大普法宣传覆盖等建议,推动实现从“末端惩治”向“源头预防”转变。
相关部门收到建议后,结合本地河流生态和鸟类分布特点,探索建立“科技防控+生态修复+全民共治”的保护体系:一是以宣传牌、科普窗口等载体强化公众知晓度,把法律条文转化为可理解、可遵守的行为指引;二是在鸟类活动集中区域完善栖息条件,通过投食点、人工鸟巢等设施提升栖息与觅食便利度,降低人为干扰;三是推动巡护与监管机制更常态化,促进多部门联动与信息互通,提升线索发现与处置效率。
前景:从牛头河畔的回访情况看,保护举措落地后,栖息地环境与群众参与度呈现积极变化:科普设施持续发挥警示与教育作用,人工鸟巢等生态修复措施为鸟类提供更适宜的停歇繁育条件,候鸟飞起飞落的景象成为治理成效的直观注脚。
下一步,野生鸟类保护仍需在“制度化、精细化、数字化”上持续发力:以更稳定的巡护投入和更明确的部门协作流程,减少执法空档;以科技手段提升重点区域预警能力,增强对非法猎捕、非法交易链条的发现与打击;以更常态化的公众教育和志愿参与,把“看得见的治理成果”转化为“看不见的社会共识”。
随着相关机制逐步完善,基层有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协同治理经验,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坚实的法治支撑。
清水县的实践启示我们,生态保护需要法治力量与群众路线的有机结合。
当法律监督的刚性遇见生态智慧的柔性,当专业保护的力量遇见全民参与的热情,就能编织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图景。
这种以法治思维破解生态难题的探索,不仅守护了鸟类的家园,更为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