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是民法典规定的重要制度,允许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由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等义务,换取受遗赠权利。但近期一案的判决提示:协议写得再规范,也不能当然取得遗产,能否依法获得遗赠,关键于扶养义务是否真实、持续地履行并能被证据证明。案件中,李某系A地居民,名下有一套房产。因患尿毒症等疾病需定期透析,李某于2019年底雇佣保姆石某。2021年初,石某返回B地老家,李某随同前往。同年6月,李某与石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A地房屋遗赠给石某,石某则承诺承担李某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并负责其去世后的安葬事宜。2021年12月,李某在B地病逝,石某随后起诉李某的三名子女,要求按协议取得房产。法院审理查明,协议虽在形式上符合民法典对内容的要求,但石某在实际履行扶养义务上存明显不足。就费用承担而言,银行流水显示,李某的医疗、就医及生活用品等支出均由李某本人银行卡支付,与协议约定的“石某承担全部费用”不一致,难以认定石某在经济上按约履行扶养义务。就生活照料而言,李某去世前虽主要由石某照顾,但石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按时陪同就医并进行妥善照料。结合李某聊天记录及多次报警情况,法院认定石某在日常照护上亦未达到协议约定。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定石某未切实履行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不具备取得房产的条件,判决李某名下A地房屋由三名子女按法定继承程序继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高级法官指出,遗赠扶养协议的有效成立需要把握两方面。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完备。协议内容应清晰明确、无歧义,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双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同时须确保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其二,协议成立后应依诚信原则全面履约。扶养是遗赠的前提,扶养人不能只为取得遗产而敷衍应付。对严重违约的情形,除影响受遗赠权外,还可能引发相应法律责任,例如放任老人病死、制造危险、非法拘禁、胁迫老人等。为减少争议,法官提示扶养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注意留存证据。以自身资金为老人支付医疗、衣食住行等费用的凭证应妥善保存,扶养人财产与老人财产原则上应当区分,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便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履约情况。同时,建议建立较为规范的照护记录,如陪同就医、日常照料等的文字或影像材料,必要时可作为有效佐证。
遗赠扶养协议承载的是承诺与信任,真正经得起检验的是持续履行以及可被证明的责任。法院以证据和履约为依据作出裁判,也提示社会:养老照护不是一纸协议可以替代的过程,财产安排更不能取代真实照护。把老人权益放在首位——将诚信与履约落实到细节——制度的初衷才能在时间与法律的检验中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