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联合发布金融法草案 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法治基础

问题——金融体系加速演进,对统一的基础规则提出更高要求。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规模持续扩大,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加快,机构类型和业务链条更趋复杂,跨市场、跨业态风险传导更加隐蔽。同时,部分领域仍存在监管规则衔接不够顺畅、风险处置机制有待完善、违法成本偏低、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制度仍需加强等现实问题。基于此,制定统领性、基础性金融法律,有助于为金融运行确立统一的制度框架和行为边界。 原因——以法治统筹发展与安全,是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此次草案明确三条立法思路:突出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立足金融领域基础性法律定位,强化对各领域法律法规的协调统领;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补齐监管措施、风险处置等制度短板。五部门联合公布并征求意见,体现出金融立法中加强部门协同、统一规则口径的取向,也反映出金融改革发展正进入以制度建设夯实基础的关键阶段。 影响——从“制度拼图”迈向“制度体系”,提升金融治理整体效能。草案共11章95条,围绕金融工作的方向性总体要求、现代中央银行制度、金融机构与金融产品服务、金融市场与基础设施、监管体制与风险处置、法律责任等作出系统规定,释放多重政策信号: 一是继续明晰金融工作的根本遵循与目标导向。草案强调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出建设金融强国、更好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目的,有助于在法律层面统筹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风险与深化改革。 二是以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为牵引,夯实宏观稳定制度基础。草案围绕中央银行职能定位、货币政策体系与宏观审慎管理作出安排,强调维护人民币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有利于在应对周期波动、跨境冲击与结构调整中形成更稳健的制度支撑。 三是推动金融机构全周期管理,压实合规与公司治理责任。草案对金融机构准入、经营、退出实施全周期管理,明确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需经批准,有助于将风险防控前移到源头治理、过程管控与有序退出,压缩“带病经营”“无序扩张”的空间。 四是规范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适配性。草案强调合规管理与多样化、专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行为,有助于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减少信息失真对市场定价与投融资决策的干扰,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五是优化金融市场体系与基础设施规则,增强市场韧性。草案明确金融市场基本功能与交易原则,提出健全市场稳定机制,并强化金融基础设施运营主体风险管理和履约保障,有利于守住关键节点安全,降低结算、清算、登记托管等环节的系统性脆弱点。 六是推进监管全覆盖与协同,完善权益保护和问责机制。草案明确各领域监管职责、央地监管分工,建立兜底监管机制,并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同时对监管协同、履职保障和追责问责提出要求,有助于减少监管空白,防止多头监管与监管套利,推动形成权责一致、协同高效的监管格局。 七是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守牢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草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原则,强调完善风险处置机制,将为问题机构处置、风险隔离、损失分担、信息披露与程序正义等提供更明确的制度依据,提升预期稳定性与处置效率。 对策——以征求意见为契机,凝聚共识、细化配套、增强可操作性。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体现审慎立法、开门立法。下一步,应在充分吸纳各方建议基础上,提升规则的可执行性与衔接性:其一,推动与现有金融单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监管规则形成清晰衔接,避免重复规定或出现监管真空;其二,细化关键概念与适用边界,提高机构准入、退出、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等条款的可操作性;其三,强化信息披露、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要求,推动监管与市场约束协同发力;其四,完善跨部门、央地协同机制与数据共享安排,提升穿透式监管能力;其五,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 前景——以基础性法律为牵引,金融法治建设将进入系统集成阶段。草案的公布,标志着我国金融立法从分领域推进向体系化构建迈出重要一步。随着征求意见、审议完善等程序推进,未来有望在更高层面统一金融运行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框架,为金融创新划定底线,为监管执法提供依据,为风险处置提供更完善的工具。在外部环境不确定性上升、国内经济转型升级加快的背景下,一部基础性金融法律的推出,有助于稳定预期,提升国际竞争力与规则影响力,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与高质量发展。

金融越发展,越离不开法治护航。金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既是金融立法进程的重要节点,也是面向长远的制度安排。通过夯实基础规则、统一监管标准、完善风险处置与权益保护框架,有望推动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中实现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发展,并为守牢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