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儿童游乐场玩耍时发生碰撞导致受伤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该案判决结果明确了监护人看护责任与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界限,对类似纠纷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事件起因于一次看似普通的儿童游乐活动。5岁半的儿童优优在某室内游乐场蹦床区域正常玩耍时,另一名儿童小喆从标有"禁止高处跳下"警示标识的三层台阶处跳落至面积较小的蹦床上,导致优优失去平衡摔倒并造成骨折。受害儿童母亲韩女士事后表示,小喆在游乐过程中曾多次与优优发生碰撞,她曾向场内安全员反映情况,但未能有效制止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严重分歧。韩女士作为优优的法定代理人,将游乐场经营方某体育公司及小喆及其监护人徐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被告方某体育公司辩称,事故系小喆个人行为所致,经营方并非侵权主体。而小喆的监护人徐女士则认为,孩子并非故意伤人,且游乐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由场所经营者先行承担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视频显示,事故发生时游乐场工作人员并未在现场,虽然设施台阶侧面张贴有禁止标识,但现场管理存在明显疏漏。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小喆从明确禁止跳落的位置跳入他人正在使用的狭小蹦床区域,其行为与优优受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认定为直接侵权人。鉴于小喆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徐女士未能在场制止不当行为,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经营场所的责任认定,法院指出,某体育公司经营的是专门面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游乐场所,依法负有向未成年人充分提示安全须知、保障游玩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特殊义务。该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审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现场管理、人员配置、安全巡查等存在缺失,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及其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判定优优产生的合理损失由徐女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体育公司在徐女士未能赔偿金额50%的范围内,对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毛文蝶在案件评析中指出,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人流密集、不安全因素较多,尤其是专门面向儿童开放的娱乐设施,更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虽然场所经营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并非没有边界。对未成年子女的看护职责,首要来源于其监护人。当儿童在游乐场所活动时,监护人应当全程在场陪护照看,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导致危险的行为。同时,家长在保护自己孩子安全的同时,也应当教育引导孩子遵守公共秩序,规范自身行为,避免因不当举动给他人造成伤害。 该案判决表明了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平衡原则。一上强调了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看护责任,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承担与其经营性质、服务对象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责任划分既避免了经营者责任的无限扩大,也防止了监护人责任的不当转嫁。
这起案件反映了儿童安全保护的多维挑战。在儿童娱乐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司法判决既要厘清责任,更要推动形成企业、家长、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只有法律约束与家庭监护形成合力,才能为儿童营造安全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