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件案子,结果是为了给劳动者撑腰。员工蓝晶晶是在2021年12月的一天上班后,口头跟老板请假回家办点私事,结果在回家路上出了车祸,撞上了陈某开的客车。交警判定陈某全责。 到了2022年3月,蓝晶晶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一看这情况,觉得符合《工伤保险条例》里的规定,就给下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但公司那边不服气,觉得这姑娘既然是请假回家,就不算下班途中的行程,不能算工伤。 法院把这件事好好琢磨了一下。法官说,“上下班途中”到底算不算,不能光看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讲得很清楚,得看这事儿是不是生活必需的活动。 案子里说,蓝晶晶是中午12点打卡走的。虽然她下午请了假,但上午工作早就结束了,这时候打卡回家肯定属于正常下班时间。而且她回家是为了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路线也没绕远路。 既然是在这个时间段、这个路线上出的事,蓝晶晶又没有责任,那肯定就得算工伤。港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就判公司输了官司。公司不服上诉到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这个判决挺暖心的。《工伤保险条例》本来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嘛。法院这么判既守住了法律的底线,又照顾了工人实际生活的状况。以后大家要是遇到类似的情况也有参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