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民意机构三读通过“卫广法”修正案:诉讼未终结前媒体可续营运、执照期限同步延长

台湾地区民意机构近日完成卫星广播电视法修正案三读程序。本次修法对媒体监管制度作出较大调整,预计将对台湾地区广播电视产业格局带来持续影响。修法重点主要包括三项变化。首先,新增条款规定,执照遭注销的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在行政争讼程序终结前,仍可依原执照继续在原频道行使权利,且该条款具溯及力,适用于争讼中的案件。该规定与中天电视台复台议题直接涉及的,使其恢复第52频道运营权的可能性上升。其次,修法将卫星广播电视执照有效期由6年延长至9年,与无线广播电视法及有线广播电视法的年限设置趋于一致。第三,修法删除原有“党政军投资”“被投资者受罚”等条文,同时新增党政军资本进入媒体的比例限制,规定台当局及其相关机构间接持有卫星广播电视事业股份不得超过发行股份总数的10%。

此次广播电视法修订折射出台湾地区传媒政策规范与发展之间的权衡;从条款细化到制度调整,一上回应特定媒体的现实处境,另一方面也试图提高监管规则的确定性。未来台湾地区传媒生态的走向,除取决于新法实施效果,也将受到两岸关系与岛内政治变化等因素牵动。如何在保障言论自由与维护行业秩序之间形成可持续的平衡,仍有待持续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