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统借统还的政策说起,这事得从统借统还的政策说起

最近有个朋友遇到个棘手的事儿,他所在的孙公司A想把从银行借来的6000万元综合授信款转给母公司B,用于项目改造。虽然B公司给这笔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他担心这么做收的利息要交增值税。你看,这事儿复杂吧? 其实这事得从统借统还的政策说起。财税〔2016〕36号文里明确说了,企业集团或者核心企业从金融机构借钱或者发行债券,然后把钱分给下属单位,让下属单位来还本息,这种不加价的行为是不用交增值税的。这也就分了两种模式:一种是集团或核心企业直接借了再分;另一种是财务公司跟集团或下属单位签合同,统一去还金融机构。 不过想享受到这个免税待遇,还得过几道关。首先统借方得是那三个特定身份:要么是企业集团,要么是核心企业,要么是财务公司。其次用款方得有身份限制,如果统借方是集团或者核心企业,那用款方必须是它的下属单位;如果统借方是财务公司,那用款方可以是集团内的任意企业。再然后就是资金来源必须清楚,只能是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发行债券来的钱,自有资金肯定不算。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利率不能加价,你向下属单位收的利息绝对不能高于你支付给金融机构的那个利率水平。 回到前面那个案例里看,A公司作为孙公司既不是集团也不是核心企业,更不是财务公司,“身份”就不对路。就算双方签了统借统还的协议,因为不符合这几条规定,税务部门还是会把它当作普通借贷来处理,按市场利率来收增值税。 为了以后不再出这种问题,在实操的时候还是得走几步流程:签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写清楚钱是从哪儿来的、怎么转过去的、利率是多少以及票据的类型。银行借款合同或者发债凭证这些原始凭证必须留好。每笔资金最好单独签合同、单独计息,千万别搞混了。对外支付的利率和向下属单位收的利率要保持一致。开票的时候也要注意选对免税编码。 咱们再来说说这个政策是不是有点太死板了?现在规定把统借方和用款方锁得太死了。比如说二级公司先把钱借给集团再转出去这种情况就没法免税;或者非核心企业从银行借钱想转给母公司用,结果也只能“望税兴叹”。业内大家都在呼吁能不能松绑一点?只要资金路径清晰、也没加过利息费,集团内的任何一家企业从金融机构借钱再转付给另一家企业,都应该允许享受这个免税政策。这样政策才能真正惠及一家老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