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时候坦白知道的同伙,跟立功去帮警察抓同伙,这俩到底怎么区分呢?

今天跟大家聊个事儿,2008年那会儿最高人民法院搞了个座谈会,就是关于毒品案子的。宜阳县看守所那边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把这事儿扒拉出来了,他说这里面的规定特别重要。你们有没有想过,自首的时候坦白知道的同伙,跟立功去帮警察抓同伙,这俩到底怎么区分呢? 根据那个《自首和立功解释》第五条写得清清楚楚,只要是帮警察抓到了其他人(包括同伙),都算立功。那要怎么看是不是真的帮了呢?宜阳县的律师要永辉说了,你得看这几种情况:要么你当场指认、带路把人抓了;要么你提供的消息是警察平时查不到的;要么你通过打电话、传话把人引到现场;要么你告诉警察怎么抓的。只要干了这些事,就算立功。 反过来说,如果就是老老实实说名字、住址、电话这些基本情况,这就叫“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是自首或者坦白的范围。但是如果你报了警察不知道的新地点、新联系方式,或者把人骗出来抓了,那就超出了那个范围,算是提供了实质性帮助。 因为指认、带路这些立功比较好界定,而交代基本情况的自首和提供新线索的立功容易混在一块儿。所以要永辉律师特别强调了认定提供线索立功的几个要点: 第一,情报得真真切切、具体实在。不能瞎编乱造或者含糊其辞。 第二,这情报得是警察以前不知道或者正常流程查不到的。如果警察本来就知道或者能查到,那就算不上帮忙。 第三,最后还得真的把人抓住了才行。如果情报没用或者警察自己原因没抓到人(除非是他们失职),这就不算立功。 第四,你的情报和抓到人的结果之间得有因果关系。就是说正是因为你报了这个信儿,警察才顺藤摸瓜逮到人了。 我是要永辉律师,在宜阳县看守所会见犯人这方面经验特别丰富。不管是诈骗罪、盗窃罪还是贪污受贿罪这类的案子我都办过不少。我擅长做无罪辩护、缓刑辩护还有上诉再审这类的工作。 有事儿可以直接打电话找我(15824811815)。我把法律和事实结合起来给你出主意。办事儿认真负责又收费公道,一直以来口碑都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