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官在判决时犯了个大错。早些时候,有这么个事儿:一个男的拿着刀威胁另一个男的,逼他和一个女孩发生关系。为了活命,被威胁的男的只好这么做。结果,拿刀的人被判了强奸罪,另一个被威胁的人却因紧急避险免罪。这个判决一开始听着还不错,可仔细一看,法官逻辑有个硬伤:假设女孩在过程中情绪激动,失手杀了那个被威胁的男的,这案子该怎么判?按照正常想法,女孩受到了生命威胁,完全可以用特殊正当防卫来解释,理应无罪释放。但按照那个法官的逻辑,既然被威胁的男的属于合法行为(紧急避险),那么他对女孩的侵害就不成立了。这么一来,女孩就不能算是正当防卫,只能按故意杀人罪处理。刑法里故意杀人的量刑很吓人,轻则三年起步,重的是死刑或无期。照这么判下去,女孩哪怕只是情绪失控杀了人,也得进去坐至少十年牢!而那个拿刀的人呢?强奸罪的基准刑也就三年到十年。这样看的话,法官给那个被威胁的人判紧急避险,其实就等于默认了:要是真出了那种事,受害的女孩反而比拿刀的坏人判得更重!这逻辑漏洞也太大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