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患者发热多次转院后去世引发病历合规争议,法院判医院担责并赔偿71.6万元

问题:一起从“发热入院”发展为“转院救治未果”的死亡事件,引发公众对医疗文书规范和患者权益保障的关注。根据判决认定的事实,李女士于2023年3月因发热一周并伴血小板减少入住广西民族医院,初期诊断为“发热原因待查、血小板减少原因待查”。入院后病情未见好转,至3月11日出院时诊断已进展为脑出血、脑疝形成及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等危重情况,随后转入其他医院救治。此后患者陷入深昏迷并依赖呼吸机维持,家属知情签字后办理出院,并于3月15日转入第三家医院,当晚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记载为脑疝。患者去世后,家属调取病历发现疑似存在改动痕迹,遂提起诉讼。 原因:在医疗纠纷中,病历是还原诊疗经过、判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核心证据。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曾委托外地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进行鉴定,但因涉及法医病理及材料条件限制等原因退案。家属随后申请对电子病历本身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涉事医院对入院记录曾多次修改,且存在患者死亡后仍对病程及治疗记录进行修改的情况;同时,入院记录的完成时间也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由于病历真实性与完整性受到质疑,多家鉴定机构以“鉴定材料存疑、无法形成可靠判断”为由不予受理或退案,导致常规依赖的专业鉴定路径难以推进。 影响:病历被违规修改不仅削弱医疗机构的公信力,也使诊疗判断链条难以复盘,进而影响责任认定效率,增加医患双方的诉讼成本与对立情绪。该案中,仅为核查病历修改问题产生的鉴定费用就达3.3万元;鉴定受阻也使事实查明难度上升。更需要警惕的是,若病历管理不严、修改留痕机制失效,可能滋生“事后补记”“选择性记录”等行为风险,损害患者知情权与救济权,也会让规范执业的医务人员陷入连带的信任压力。 对策: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作出认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病历资料,或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的,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本案中,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确认医院存在违规修改病历行为,依法适用“推定过错”规则。在责任划分上,法院结合患者病情危重、转诊经过及家属对出院风险已知情等因素,酌定由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核定合理损失合计132.76万余元,判令医院赔偿66.38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及鉴定费3.3万元,合计71.6万元。一审判决由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2日作出。 前景:从治理角度看,减少类似纠纷的关键在于用制度提升病历全流程质量和可追溯性。一上,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病历书写时限要求,完善电子病历分级授权、修改留痕、操作审计与异常预警机制,确保“谁修改、改了什么、何时修改”清晰可查;另一方面,应加强对病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常态化督导与培训,将病历质量与医疗安全、绩效考核、责任追究有效衔接。同时,推动医疗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与专业鉴定资源协同配置,提高争议处置效率,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鉴定无法开展、责任长期悬而未决。

这起案件既是一次维权结果的呈现,也为医疗文书管理敲响警钟;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背景下,医疗机构应以案为鉴,规范诊疗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只有当每一份病历都能真实、完整地记录医疗过程,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有力的保障,这也是缓解医患矛盾、增进互信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