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把抵押预告登记注销后,保证人还能保住自己的权利吗?

债权人把抵押预告登记注销后,保证人还能保住自己的权利吗? 这事儿还真挺让人头疼。有的朋友觉得,既然债主把抵押给销了,那抵押就不再生效了,保证人自然也就没什么权利了。其实这也得分情况看。 按照担保法的基本原理,主债权要是消灭了,从权利也就跟着没了。可民法典里有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其中就有一条,保证人如果替别人还钱了,除非有相反约定,或者是损害了债主的利益,要不然他就能接着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那些权利,包括抵押预告登记权。 这里面有个关键点:债主去注销抵押预告登记,那只是他自己去登记机构办的事儿。只要那套房子还在那儿,预告登记就不算完全没了。只要有人还想去把它弄回来登记上就行。所以你看啊,单纯的注销手续还不足以让它彻底消失。 这就引出了第二个问题:保证人像这种没经过法院确认的情况下获得的抵押预告登记权用不用再去办一下手续? 有人说不用,因为是法定的代位权。但我觉得还是得小心点。现在的公示制度这么严,万一债务人回头又把房子拿去抵押给别人了,再加上第三人还是基于注销后的外观推定权利没了,那就麻烦了。还有一个很现实的例子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里说了,想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那前提是得“办理抵押预告登记”。 所以啊,哪怕是基于民法典第七百条直接取得的权利,为了以后的优先顺位能保住位份,也最好赶紧让债务人协助把手续办一下。 最后再说说这个权利到底能不能直接拿去要求优先受偿的事儿。 大家通常都会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去操作:先办预告登记然后九十天内去办正式抵押再行使抵押权。不过《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二条给了一个更简便的路子:只要满足条件法院就支持你直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可这就有个矛盾了:保证人如果先把债还清了(债权消灭),预告登记就失效了(九十天不办登记就失效),这样他还能按这条路走吗? 这就得去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了。上面写得很清楚,预告登记的买卖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权利人放弃债权的才叫“债权消灭”。 所以你看啊,“债权消灭”的情形本来是针对买卖不动产物权协议的。虽然不动产抵押也在用预告登记这套规矩,但民法典里关于这方面的效力规定不一定能完全照搬过来。 从法理上说就得对这几个词做个限缩性解释:如果协议不是买卖协议而是担保协议的话;如果主债权实现了但保证人的追偿权还没到位的话;那这时候的“债权消灭”要么不算数要么只对债主算数不对保证人算数。 这就好比是在打牌时碰到了特殊规则一样:虽然规则没变但牌局的性质不一样了;那出牌的逻辑也就自然得变一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