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问大家一个问题:把开发商名下登记的小区车位算进业主大会参会面积里,你觉得合理吗?重庆法院给了答案。开发商阳光壹佰公司在喜马拉雅小区开发了近600个车位,现在业委会要起诉让物业公司撤场。但一审、二审都判业委会主体不适格被驳回,到了重庆高院再审申请也没通过。法院说了,阳光壹佰公司作为车位所有权人,本来就享有参加业主大会的权利。小区首届业主大会没把公司和车位面积算进来,程序就不合法,选举出来的业委会自然就没资格打官司。 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名字,法律上就认为这产权是开发商的。《民法典》规定得很清楚,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说了,有独立产权证、构造和利用独立、可登记的车位就算专有部分。而且《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写得很明白,房屋所有权人就是业主。所以阳光壹佰公司就应该被当成业主对待。 案件核心在于那个“双三分之二”。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选举业委会得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行。所以筹备组不把开发商算进去就会导致参会面积不够,业委会就没法合法产生。现在这个案子算是把这一问题给说清楚了:开发商既然持有车位产权,面积就必须计入业主大会的范围。以后业主大会筹备组不能随便排除开发商的权利。 这个裁判结果对物业纠纷处理很有指导意义。它明确了开发商的业主身份,维护了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备案指导时也得严格审查参会范围和面积统计这些核心要件才行。大家平时也要关注物业法律知识,别因为程序问题让业委会选举结果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