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刚审完一个案子,就是因为劳动者老迟到被开除了。最终法院裁定公司没问题,不用赔钱。这判决主要是为了告诉大家,上班还是得守规矩,不能乱来。说到这个案子,当事人叫蔡某,她2009年入职了一家公司。结果在2024年6月到7月这俩月里头,她迟到的次数居然攒到了19次。公司那边有个《员工手册》,是大家伙儿都同意过、也公示过的。他们就把这当成严重违纪来处理,先找蔡某谈了好几回,没管用,就在2024年7月把她给炒了。 蔡某不服气,先是去了劳动仲裁,后来又打官司。她觉得自己迟到是有客观原因的,比如电梯挤、手机信号差,还有就是家里出了大麻烦——配偶走了、女儿生病、婆婆又要照顾。她说这些特殊情况公司得理解点,反正也没耽误工作。可公司那边说不行,他们觉得蔡某是惯了这毛病。其他同事被念叨两句之后都老实了,就她还是老样子,严重影响了管理秩序。而且规章制度摆在那儿呢,都谈话警告过她了。 一审法院查清楚了几件事:电梯排队确实是个问题,但那是大家都知道的老黄历了。她想躲过去就得早点出门。至于家里的难事儿,法院也能理解点意思,但这也不是不守纪律的理由。再说她也没去跟公司申请过调整上班时间。更有意思的是,2024年6月领导跟她谈完之后,她那个月迟到次数确实少了点。这就说明所谓的“客观障碍”是可以克服的。 法院最后认定,她这种长期频繁迟到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矩和基本的勤勉义务。公司既然已经警告过了还不改,按照法律办事开除她是合法的。 蔡某不服又上诉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时候盯着解除合同合不合法看了一圈。法院觉得一审说得都对:遇到难处该提出来商量是商量的事,但不能拿这个当借口不守规矩。公司给大家都定一个标准是合理的。警示过还不改再动手也没毛病。 所以二审还是维持原判了。这事儿出来以后大伙议论纷纷。有些人挺心疼她是个单亲妈妈太难了;但也有不少法律界的人觉得这判决划得挺好:既保护了咱们的权益,也给公司的管理权把了一道关。要是真有难处可以协商改合同或者申请特殊工时啊。只要遵守契约精神就行。 这个案子其实就是告诉咱们:两边的权利义务得平衡才行。碰上难处了要主动去找公司商量找办法;老板管理的时候也得守法讲理点。法律就是在这中间找那个平衡点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