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我国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中得到广泛推广;该模式下,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合同履行过程中易发各类纠纷。其中,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归还问题,在合同解除情形下尤为突出,引发了业界和法律界的高度关注。 问题分析 据有关司法案例显示,部分发包人在EPC工程合同解除后,以保障工程质量或未完成相关验收手续为由,主张继续扣留已支付的质量保证金。然而,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合同解除”这个特殊情形下的质保金处理并未作出专门规定,导致实践中争议不断。 以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双方签订总承包合同后,约定部分工程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内无重大质量问题时返还。但在合同解除后,发包方继续扣留质保金,引发诉讼。法院最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具体案情判决: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否则发包人无权因合同解除而继续扣留质量保证金。这一判决反映了司法机关对公平交易和合同正当履行的维护。 原因探析 造成上述争议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虽对质保金返还做出原则性规定,但未直接涵盖因合同解除产生的特殊情形。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发包人考虑到对工程风险把控,将质保金视为对承包人履约责任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不愿轻易返还。而承包方则认为,在无明确违约和质量问题时,应依法获得质保金。这种利益博弈加剧了纠纷发生。 影响评估 上述司法裁判规则的明晰,对行业产生积极影响。一上,有助于规范EPC项目中的资金流转秩序,减少资金占压,提高企业经营活力。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激励更多优质企业参与EPC项目投标,提高整体工程质量。同时,该规则也督促各方在签署合同时深入细化关于质保金管理、返还及风险分担等条款,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 对策建议 针对质保金归还争议,各方应注重合同条款设计。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质保金数额、管理方式、返还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可能出现的合同变更或提前解除等特殊情形,也应作出具体规定。此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可出台相关指引或范本,为企业提供合规参考。 前景展望 随着我国基建投资持续增长和PPP、EPC等新型项目模式普及,涉及大额资金和复杂工艺流程的总承包项目日益增多。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此类纠纷仍将存在,但随着司法实践经验积累和规范出台,相关法律边界将更加清晰。各方主体应顺应趋势,加强合规管理,以合作共赢为导向,共同推动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
EPC总承包合同纠纷的有效化解,既依赖规则更明确,也取决于市场主体对契约的尊重与执行。在质保金等高频争议上,如何在风险防控与资金占用之间找到平衡,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将是提升工程建设行业发展质量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