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暮年之恋因房产过户而陷入法律纠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房屋权属纠纷案件,通过对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为类似的感情与财产冲突提供了司法指引。 案件缘起于一次旧人重逢。周阿姨与钱大爷曾为同事,2002年后失去联系。2021年,两人在偶然机遇下重新取得联系。进入暮年的双方均已恢复单身,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交往,逐步发展成恋人关系。此时,周阿姨名下的房屋被其兄长一家长期占用,成为两人共同生活的障碍。 为了解决该现实困境,周阿姨与钱大爷商议了一个看似巧妙的方案: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将产权过户至钱大爷名下。这一安排有双重目的,一是促使兄长一家尽快搬离,二是将房屋作为两人日后的婚房。2021年10月,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150万元。随后,周阿姨将房屋过户至钱大爷名下,钱大爷支付了6万余元的过户税费和土地出让金,但并未支付房屋价款。 过户完成后,两人就房屋权属问题进行过多次沟通。钱大爷曾多次向周阿姨表示,自己虽为登记权利人,但内心始终视房屋为周阿姨所有,可随时返还。周阿姨则坚称房屋既已赠与,不再变更。在这种相互推让中,房屋最终仍登记于钱大爷名下。 然而,随着两人深入接触,生活琐事逐渐引发嫌隙。信任危机随之而来,周阿姨对钱大爷的人品产生怀疑。2023年3月起,周阿姨开始要求返还房屋。钱大爷则以房屋税费降低为由,建议等满两年后再通过买卖方式过户。双方的立场日益对立,钱大爷甚至怀疑周阿姨与他交往的真实目的。到了10月,周阿姨多次要求办理过户手续遭拒后,一怒之下将钱大爷诉至法院。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周阿姨一方主张,2021年10月签署的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约定两年后将房屋过户给周阿姨,但钱大爷未遵守承诺。即便按赠与关系处理,由于双方感情已破裂,无结婚可能,钱大爷应当返还房屋。钱大爷则辩称,房屋系周阿姨为解决与兄长的房屋争议而赠与,赠与已完成,房屋已归其所有。若要返还,周阿姨还应赔偿其缴纳的过户税费和土地出让金。 法院的判决基于对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认定。经审理,法院认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行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庭审陈述,法院确认周阿姨和钱大爷并无买卖涉案房屋的真实意思,双方亦无真实交易,签订的买卖合同系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应为无效。 关键在于认定隐藏在虚假买卖合同下的真实法律关系。法院认为,双方在聊天记录中对房屋归属的承诺系恋爱过程中的情感表达,不能仅以此确定房屋归属。综合双方庭审陈述,法院认定真实法律关系为:周阿姨和钱大爷将涉案房屋作为双方共同财产以便婚后使用,同时为协助周阿姨让兄长一家腾出房屋,遂将房屋仅登记于钱大爷一人名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对应的解释,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应归属原所有人周阿姨。 这一判决反映了司法机构在处理感情与财产纠纷时的理性态度。法院既认可了双方出于感情基础的财产安排,也在感情破裂后依法保护了原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判决也明确了虚假买卖合同的无效性,防止了一方借此不当获利。
本案为老年人处理重大财产问题敲响警钟。在老龄化社会背景下,如何平衡情感需求与财产安全,既需要个人提高法律意识,也需要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正如主审法官指出:"法律保护真挚感情,但不能成为利益工具。"此判决既维护了司法公正,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判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