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北京发生了一起独居女性离世的事件,她的几位亲戚都主张要分家产。最终法院判了房子归国家去做公益,现金和保险则分给了曾经帮过她的亲戚。这事儿让很多人想起了去年10月在虹口区发生的另一个案件。当时有个叫蒋女士的居民突然脑出血,因为没有近亲属来照顾,她去世后能不能办追思会买墓地一度引发了不小的争议。随着大家越来越老,这种类似的纠纷肯定会越来越多。有些医院跟我说,好多老年人住院期间突然失去了行为能力,又没人签字交钱看病,医疗工作受到了很大影响。医院想找居委会、街道或者民政局帮忙担个临时监护人的角色,可这些部门都不愿意管,非要打官司让法院来指定。其实法律条文上早就写清楚了临时公职监护人的事儿。按照《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要是一个人没能力管自己或者没人管的时候,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或者法院得先给个临时的监护权才行。但为什么制度落地这么难呢?最关键的问题在于缺乏具体的工作细则。在实际操作中,没有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来证明谁是临时公职监护人,也没有具体的认定流程。就算居委会想帮忙,他们也没法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有这个资格,相关机构也都不敢轻易配合。就拿蒋女士的例子来说,医院让居委会帮患者签字同意治疗的时候心里没底;银行和保险公司也因为制度不清晰不敢随便配合。 所以我觉得应该由市民政局牵头,把公安、卫健委、金融部门还有法院都拉进来一起商量出一个健全的临时公职监护机制。第一步得先把底子摸清了。各个街道要把辖区内60岁以上的老人特别是那些没孩子的家庭情况都摸一遍。市民政局牵头之后得和其他机构一起制定规范文件。这个文件里得把怎么认定谁是临时公职监护人、大家都有什么责任还有怎么对接这些工作都写清楚。具体做法可以是这样的:如果医院、居民或者居委会发现有人失去行为能力没人照顾了,就去找当地的居委或者区民政局反映。接到反映后居委或者区民政局得联系精神卫生中心去评估一下行为能力再找公安局查一下有没有近亲属。如果发现这个人已经没能力了而且家里没人愿意管或者亲戚不答应当监护人了,就由区民政局指定当地的居委会来当临时公职监护人并且给他们出具证明文书。 有了这个证明文书之后居委会的人就可以拿着介绍信和文书去医院、银行还有保险公司这些地方帮被监护人签字同意医疗、转钱、理赔等等这些事儿。这些机构得承认这个文书和介绍信的法律效力然后配合办事儿。如果医院觉得这个人短时间内恢复不了行为能力了居委会在当临时监护人的同时还要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去向法院申请宣告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新的监护人。法院定了人之后居委会就把这段时间的情况和材料移交给法院定的那个人接着管就行啦。